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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事务 [政策法规]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3/08/22 17:47:52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
、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
、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
、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
、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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