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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正文]

沈阳药科大学“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9 09:49:26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沈药大外字[2009]01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的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学校留学,根据《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学生类别为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期限为3年,奖学金资助期限为3年,奖学金标准按省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内容包括: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综合保险、基本生活费、导师津贴费等。国际旅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二、招生专业及导师条件
(一)招生专业为学校各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专业。
(二)招生导师应是学校在职教授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能熟练用一门外语对留学生进行指导。
三、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受理时间
符合学校博士生申请条件以及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该项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学校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辽宁省教育厅要求按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用中文和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沈阳药科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原件。
2.《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原件。
3.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及学习成绩单原件;申请人为在读学生,应提供由所在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申请人已就职,应提供由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4.《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原件。
5.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原件。
6.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l,000字)。
无论录取与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四、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
符合学校博士生申请条件以及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学校根据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参照本人志愿,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凡申请人不符合学校博士生入学标准、不符合奖学金生资格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学校审核、评审、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审批
经学校审核、评审、批准后,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经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正式录取为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及学校博士研究生。
(三)录取及通知
在接到省教育厅录取名单及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学校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协助奖学金生办理来华留学手续。
(四)签证申请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
(五)报到与注册
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有效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录取通知书、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按照录取通知要求到校报到、注册。
(六)注册备案
在奖学金生按要求到校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按照教育厅有关要求,学校将实际录取报到注册的奖学金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注册备案。
(七)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经学校同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的奖学金生资格。
五、奖学金生的教学、管理与学位授予
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到校报到、注册后,按照《沈阳药科大学外国留学生条例》、《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留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学安排与管理。奖学金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奖学金的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管理
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的奖学金经费按照《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校对省财政拨付的奖学金设立单独的帐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经费。
(二)经费使用
l.生活费
奖学金生的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发放标准每月2,000元人民币。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正常离校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2.住宿费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统一安排在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住宿费按实拨付。
3.实验费
实验费按照每生18,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给指导教授。
4.导师津贴
导师津贴按照每生13,500元人民币支付指导教授,按学期分次发放。
5.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按3,780元人民币支付,按学期分次发放。
6.保险
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按实支付保险费。
7.签证费、体检费等手续费及其它必要费用
签证费、体检费等手续费及其它必要费用按实支付。
七、奖学金工作评估
依照《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要对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奖学金生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奖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执行等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八、附则
学校的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工作统一归口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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