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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专家 [专家管理]

沈阳药科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09 10:25:37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的国际化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提升学校国际知名度,学校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专家在校任教或进行科研合作。为充分明确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外专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外国专家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外国专家的定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教师和外籍专家统称为外国专家。本办法所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校工作的外籍专家及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
二、外专的管理体制
外专工作实行校、院(部门)两级管理制,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国际交流处总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管理,外专使用单位(学院)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外专工作,中方合作教师等相关人员协助作好外专的管理工作。
(一)国际交流处的外专工作职责
1、牵头审核各使用单位外专需求计划,制定外专年度聘请计划。
2、负责外专的聘请及手续办理工作,并代表学校与外专签订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定的《外国专家聘用合同》。
3、负责外专的日常生活管理,为外专提供配备了相应生活设施设备的宿舍,为外专购买外籍人员综合保险。
4、负责向外专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等。
5、协同使用单位开展外专教学或科研工作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6、负责外专薪酬的预算、核定及发放。
7、处理与外专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外专聘用单位的工作职责
1、协助国际交流处完成外专的招聘工作。
2、负责制订外专教学或其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并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
3、为外专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外语沟通能力强的中方合作教师(以下简称合作教师),并将合作教师个人信息书面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4、为外专提供必要的教学和工作指导。
5、组织外专参加本单位相关的教研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
6、外专承担教学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应采取不定期的听课制度,督促检查外专的教学工作情况。
7、主持开展外专使用效益评估。每学期结束时,各使用单位在学生评估和外专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估材料交国际交流处,报告外专工作及使用效益情况。在此基础上,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外专,以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工作。
8、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即时掌握外专教学等工作的情况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外专中方合作教师的工作职责
1、外专合作教师是外专与所工作单位、国际交流处之间的桥梁纽带,应经常与外专保持联系,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
2、协助国际交流处和聘用单位为外专提供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3、协助国际交流处和聘用单位做好对外专的有关宣传工作。
4、定期到外专的课堂了解其教学情况。
5、定期向聘用单位领导和国际交流处汇报外专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外专的选聘,确定选聘对象后,负责组织有关聘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评价。聘用单位确定拟聘后,人事部门负责与拟聘外专就薪酬、待遇及随行家属安排等问题进行协商,报校领导审批后,为拟聘对象办理校内人事聘请相关手续。
2、教务处、研究生处与聘用单位共同做好外专的教学管理工作,协调外专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运行,确保教学质量。
3、科研处与聘用单位及国际交流处共同做好外专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4、保卫处与国际交流处共同将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外专公寓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外专公寓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外专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专的内保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5、后勤部门与国际交流处共同做好外专公寓的水、电、气、网络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后勤服务工作,为外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外专的聘请
(一)聘请外专的渠道
外专可采取自荐、有关协会及民间组织推荐、校际交流、政府间协议、外专聘用单位自行联系等多种渠道来我校工作。
(二)聘请外专的原则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重点突出,成就显著的原则,以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求为牵引,能够对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有所促进。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严禁以聘请外教为名进行任何形式的赢利活动。
(三)聘请外专的资格要求
1、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聘请那些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专家以及对我校友好,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同时,还应注意聘请那些能为我校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专家,要充分发挥好外国专家的特长,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在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
2、聘请来校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专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请来校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专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以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聘请来校长期任教的外专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
(四)聘请外专的程序
1、各外专聘用单位应于每年4月将下一年度外专聘请计划,经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汇总后,向国际交流处提交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所申请的外专使用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2、国际交流处根据聘用单位要求物色人选。各聘用单位应充分利用已建立起来的国际学术关系网,并发挥本单位留学归国人员、在外学习进修人员的作用,广开渠道、力争聘请到高水平的外国专家来校任教。
3、国际交流处负责向对方介绍学校及本单位情况,并请对方提供详细简历、公立医院体检证明、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专家推荐信、教学计划书等材料以备审核;各使用单位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核以上材料,确定拟聘专家人选及我方为其提供的待遇并通知拟聘专家本人。
4、外国专家待遇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专家自身条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由国际交流处会同聘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商讨确定。
5、各聘用单位同拟聘专家本人就双方要求事项达成共识,正式确定外国专家人选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准备、安排、协调外国专家(含家属)来华有关事宜。

(五)聘请外专的合同签定
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2008年3月10日印发)我校与受聘外专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
四、外专的教学管理
(一)工作量
按照我校与外专所签订的合同,外专一般每周可承担 18 ~ 20 学时的工作任务。工作量的裁定需首先征得外专本人同意,并由各外专聘用单位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同意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沈阳药科大学外专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二)合作教师
各外专聘用单位应指定一位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的合作教师(于开学前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处,包括该教师的具体个人信息等),该教师须与外专保持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专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地向学院和国际交流处反映外教信息,协助做好外专的管理工作。
(三)教学质量管理
1、外专的教学工作主要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各聘用单位管理,国际交流处行使监督职能。
2、外专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外专应使用各聘用单位规定的教材或双方商定的教材进行教学;外专推荐提供的教学资料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4、外专应参加所在教研单位组织的教研活动,与中国教师共同商讨教学问题。欢迎外专对教学提供改进意见。
5、外专应接受相关领导和合作教师以听课或其他形式进行的教学检查。每年由各使用单位提交外专教学评估总结,由国际交流处整理备案。
6、外专教学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如教学不认真,不能完成教学任务,国际交流处将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及聘用单位对其进行深入调查,责令其整改。整改后由上述部门联合对其教学效果进行审查,仍不合格者,国际交流处将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离华费用自理。
(四)请假制度
1、外专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2、外专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及国际交流处同意后方可请假。
3、外专教学期间不得随意调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应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五、外专的日常管理
外专的生活及相关事务管理主要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
(一)外专公寓管理
1、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学校为长期外专(超过六个月)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空调设备的宿舍。国资部门、后勤部门应协同国际交流处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2、外专公寓免费提供水、电、气、网络宽带。
3、外专应妥善使用公寓内的水、电、气等设施,国际交流处应对以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消除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4、外专公寓不得擅自留宿他人,若来访亲朋有住宿需要,须上报国际交流处批准。
5、外专聘用期满时,应与国际交流处共同清点并交接公寓的物品。
(二)外专的薪酬标准
根据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0) 14 号),及我校实际情况,外专薪酬标准的发放参照《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实施细则》实施。
(三)外专享受的医疗待遇及保险
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国际交流处负责为外国专家购买外籍人员综合保险。外专须在保险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外专家属意外和医疗费用自理。
(四)外专享受的节假日
中国的元旦节、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休假节日。
(五)安全管理
国际交流处会同武装保卫处作好外专的安全知识教育,并切实保障我校外专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法律问题
(一)外专到校后,国际交流处应向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国情、省情、校情及中国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政策等。
(二)外专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外专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及其他案(事)件时,由司法、公安部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积极协助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尊重外专的宗教信仰,对其自行的宗教活动不予干涉,但不允许其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对中国人进行宗教宣传。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沈阳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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