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资料:
关闸边境站签证室(位置:入境大堂自助过关通道右侧)
电 话: 853-89800322
通关时间: 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二时
居民事务警司处
电 话: 853-28725488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中午不休息)
网 页: www.fsm.gov.mo/psp/sm
地 址: 澳门友谊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身份证明局
预约电话: 853-28370888
查询电话: 853-28370777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
地 址: 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一楼
(一)在澳门关闸边境站办理入境手续
1. 当事人凭其“前往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到关闸边境站“签证室”办理入境手续。
2. 手续完成后,当事人将获发“通知书”,指示其需于10天内亲身前往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之居民事务警司处申办澳门“居留许可”手续,否则每逾期1天将被依法科处MOP.$200之罚款,但上限为MOP.$5000。
3.除经身份证明局核查,符合“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资格者(“通行证”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载有“R”标记)外,其它在居民事物警司处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当日已年满16岁者,需递交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该等人士可凭上述通知书或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后获发之收据,连同其“通行证”,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该证明书。
[注:为使申请程序较便捷,建议先凭上述通知书及“通行证”到身份证明局申请该证明书,并授权该局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务厅,然后才往居民事务警司处申请“居留许可”]
(二)在居民事务警司处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1. 申请人必须亲身前来,而需交文件为:
① 已填妥之专用申请表(若申请人未满18岁,需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及签署申请表);
② “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本2份
③ 由签发日期未逾90日之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当天已年满16岁之人士);
④ 由签发日起未逾6个月之中国内地刑事纪录公证书复印本(“通行证”签发当日已年满16岁之人士)
⑤ 与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关系证明复印本(如:出生纪录证明、“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明”或“结婚公证书”等);
⑥ 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本;
⑦ 1时半白底正面彩色或黑白免冠近照2张;
⑧ 申请人在澳居所地址之证明文件复印本(如:水、电或电话费单据);
⑨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局要求递交之其它材料。
[注:⑴需出示上述复印文件之正本,待核对无误后便实时退回;
⑵ 经身份证明局核查,符合“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资格者(“通行证”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载有“R”标记)豁免递交第③、④、⑤及⑥项文件;
⑶ 若当事人曾申报的身份资料与本次申请资料有差异,须因应情况递交“出生公证书”或/及“结婚公证书”作确定。
⑷ 凡属夫妻团聚者,申请人与居澳配偶需共同书面声明仍维持婚姻关系及共同生活。(部门可提供该声明书表格)]
2. “居留许可”申请被接收后,申请人将获发收据。若文件未齐,申请人(或透过其代理人)应尽快补交收据上列明之尚欠文件;若已齐备,则其须按该收据所指定之日期或所载之指示到居民事务警司处办理有关手续。
3.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申请于交齐文件之翌日起计第6个工作日领证,已符合“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资格者之申请则于第2个工作天。申请人可亲身或透过代理人领取“居留证明书”。“居留证明书”自签发日起90天内必须用以向身份证明局申领居民身份证,否则“居留许可”即告失效,有关人士必须返回居民事务警司处重办“居留许可”手续。
(三)凭“居留证明书”在身份证明局申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1.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需递交下列文件及费用:
①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免费拍照服务或可自行提供照片一张,照片规格为一时半、白色背景彩色近照;
② “前往港澳通行证”正本;
③ 出入境事务厅发出之“居留证明书”正本;
④ 如有“出生公证书”或出生证,须同时出示正本及复印本;
⑤ 未满18岁的人士,须递交父母身份证明文件复印本(出示正本核对),且父母一方须在申请表上签名。
⑥ 如已婚,须递交配偶身份证复印本及结婚证明复印本(出示正本核对);
⑦ 如离婚,须递交离婚证明复印本(出示正本核对);
⑧ 如鳏寡,须递交配偶的死亡证明及有关结婚证明复印本(出示正本核对);
⑨ 办理费用为澳币90元,如加快,需另加150元,如需特别加快则另加250元。
(所有复印本以A4纸尺寸为准,所有文件正本于核对后实时退回。)
2.领证日期:
正常申请:于15个工作日取证。
加快申请:于10个工作日后取证。
特别加快申请:于3个工作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