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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正文]

沈阳药科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2 08:42:28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出国(境)人员的有效管理,规范出国(境)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人员的各项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一)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为出国(境)人员提供宽松的政策和环境。
(二)选派工作必须坚持国家“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针,有计划地进行。
(三)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全校职工中择优按需选派。

第二章 出国(境)类型及派出条件
第三条、出国(境)类型
(一)因公长、短期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
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是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外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或校际交流项目等形式出国留学人员;因国家部委工作需要外派的人员;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收到国(境)外邀请出访、留学、工作或参加国际、双边、两岸会议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劳务、探亲、访友及旅游等。
因私出国(境)人员是指因个人原因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劳务、探亲、访友及旅游的人员。
第四条、派出条件
(一)派出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和本职工作,思想品德优良,是教学、科研、管理的工作的骨干,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服务年限。

第三章 出国(境)人员派出计划和程序
第五条、派出计划
派出人员按照工作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按计划派出。校国际交流处在每年12月初根据需要制定下一年度派出建议计划,包括派出人员、派出渠道、国别及任务等,报学校审批,派出计划当年有效。对于临时增加的校际交流、访问等,由学校审批。
第六条、公派短期出国(境)出访、参加会议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办法: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注明出访或参加国际、双边、两岸会议的日期、国家或地区、目的、意义),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并附国(境)外邀请函,经所在院/部/系/处、校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呈校领导审批。
(二)承办工作:经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国际交流处办理上报手续,待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通知书下达后,由校组织人事部办理政审手续,校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三)总结工作:出访任务完成后,回国一周内向校国际交流处递交出访工作总结存单备案。
第七条、公派长期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办理程序
(一)选派工作:出国留学、工作人员应是教学、医疗、科研、管理的工作的骨干,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由各院/部/系/处推荐人选,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考核,报校国际交流处呈校领导审批。
(二)承办工作:经校领导批准后,本人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经所在院/部/系/处、校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办理上报手续,待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通知书下达后,由校组织人事部办理政审手续,校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三)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须和国家相关派出部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国家规定缴存保证金。同时,将协议书复印件交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期满后未经学校批准不能转为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办理程序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的人员,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经所在院部系、校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呈校领导审批。
(二) 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出国(境)探亲、访友及旅游的办理程序
(一)出国(境)探亲人员,探亲假3个月,保留公职办年,到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离退休人员除外,但需每三个月与离退休工作处联系一次),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出国(境)访友、旅游人员,时间原则上利用寒、暑假安排活动,逾期不归者,予以除名。
(二)出国探亲、访友及旅游人员应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经所在院/部/系/处、校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呈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的办理程序
在任处级以上干部不论以何种形式出访,必须向主管领导递交正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本人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经所在院/部/系/处、校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呈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批准后,如是公务出访,校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回校后一周内将出访总结交校国际交流处,呈有关领导阅后存档。
第十一条、待遇及人事问题:参照校组织人事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派出人员归口管理
出国(境)人员审批及管理工作由校组织人事部和国际交流处分工负责。校组织人事部负责出国人员资格的审核、各类协议的签订办理离、返岗手续、以及待遇及人事手续;校国际交流处负责出国材料的审批、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手续办理和日程安排。

第五章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国外期间的管理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延期回国
(一)少数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最长为半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等项目公派的出国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
(二)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超过1个月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三)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随调家属应调离我校。
第十五条、回国事项
(一)公派出国人员回国时,根据本人需要,由人事处或有关单位派车前往机场迎接。
(二)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递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填写《出国(境)人员鉴定表》,由人事处存入其档案。
(三)出国期限为半年至一年的,回国后可休假15天;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回国后可休假20天。
(四)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五)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报酬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职工。在校学生出国(境),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出国(境)登记表》,本科及七年制学生经所在年级办、院/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研究生经导师、研究生院审核,党员需到组织人事部审批,最后报校国际交流处报请校领导审批。学籍问题,参照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执行中与上级文件的有关条款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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