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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正文]

沈阳药科大学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2 08:43:07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留学生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各类各层次留学生的宣传、招生、录取、教学协调和管理工作。在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需要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配合,并协助国际交流处共同完成留学生教育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留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各项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学习成绩优秀者,可以申请奖学金;
(四)在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辽宁省教育厅等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转学和退学学校不退还任何费用;
(五)留学生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应向国际交流处报告,确保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和违法社会公德的言行;
(六)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内传教及举行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三章 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我校可以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生和各类培训生。
第七条 学校招收各类留学生不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指标。
第八条 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工作由国际交流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积极对外宣传和招收各类别各层次各专业的留学生,各学院应及时准确地将招生的情况报告至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主管留学生工作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入学考试或考核,决定是否录取。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按规定将留学生录取工作上报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及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留学生录取条件具体参照《沈阳药科大学招收留学生入学条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际交流处参照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的有关文件修订适合留学生需要的计划和大纲执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必修课程汉语(达到中级水平,通过新HSK4-5考试)、中国文化传统(中国概况),同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军事理论课。
第十二条 各院级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和协调留学生教学事务,并督促留学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协助国际交流处发放课程表,收集教学日历和成绩单等日常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教学任务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下达到各院级部门,各部门接到教学任务后,应组织人员负责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课程、上交教学日历,原则上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留学生的教学任务。若延误留学生教学安排,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在留学生教学过程中,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普通话标准,英语熟练,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专业人员任教。各任课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坚持各层次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确保留学生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各授课老师应该根据教学要求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内安排辅导和考试,并于放假前将期末考试成绩,连同考试试卷、空白卷、标准答案等报送国际交流处,统一归档。
第十六条 各授课教师须配合国际交流处安排留学生的重修、重考等事宜。
第十七条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但不享受其本国的节假日。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历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等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参照我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对有特殊贡献和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可以授予其他单项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规定条款者;
(四)恶意传播宗教者;
(五)拖欠学费、住宿费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的住宿由国际交流处作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住宿楼的管理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监督,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留学生住宿登记,及时向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上报住宿情况。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可以申请在校外住宿,但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住宿校外,而且必须在搬迁10天内向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及其他境外人员到我校住宿,须凭护照等有效证件,在2 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住宿。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楼管理人员应配合国际交流处做好留学生涉外管理宣传,加强留学生宿舍内的财产、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武装保卫处协助国际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应遵守《沈阳药科大学住宿管理规定》,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务要赔偿。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宅。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章 出、入境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办理单位是“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6个月以上者,凭《外国来华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 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 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应经常注意自己护照、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护照有效期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好护照延期手续,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时,由本人到国际交流处申请,提前一周前往“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不办者,“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留学生入境后,应该在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国际交流处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为留学生集体代办一次居留许可申请或延长手续.如在规定时间之外,由留学生本人前往“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并经国际交流处批准离境时,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入出境无须办理再入境手续。
第三十二条 如果护照遗失,应立即向遗失地派出所报案,并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护照报失证明》,再去驻在国使(领)馆办理新的护照。补领新护照后,必须尽快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办理居留许可。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转学他校时,必须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迁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在十五天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的留学生,国际交流处应及时通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必要时注销其X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留学生管理其他事项,均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我校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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