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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外事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2 08:46:31   发布机构:国际交流处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外事(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待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外宾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一、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申报审批程序

邀请各类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的申报归口单位为国际交流处,各单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来华的接待工作。
(一)凡属学校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校友等来华访问,均由国际交流处(含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二)学校各部门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和参加会议等,需填报《聘请计划表》(见附件),应在外宾来校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接待计划。原则上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处予以协助。

二、接待规格和标准

(一)校级的外事接待
1、学校接待的校际交流项目,对于拓展我校与(境)国外大学的友好交往有着重大意义。校内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相关的学术交流及参观、访问、讲学等活动。
2、国际交流处负责来访外宾的食宿安排、与校领导会谈、宴请、参观游览等活动。校际交流项目所在讲学部门负责具体的讲学安排(包括讲课时间、地点、翻译等)。
3、每一项外事接待,国际交流处应做好下列准备及后续工作:
(1)提供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材料;
(2)制定来访日程安排(包括具体接待人员、时间、地点、交通、宴请等);
(3)安排好座位牌、翻译、摄影和记录等,并及时整理会谈纪要;
(4)准备礼品;
(5)接待结束后,及时撰写宣传报道稿件,在学校新闻网上发布,同时在处内网站发布。

(二)校级领导出面接待原则
1、(境)国外大学校长、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负责人、重要友好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来访,原则上采取级别对等接待原则,由学校党政一把手接见,主管外事的副校长陪同。
2、受学校党政一把手正式邀请的个人或团体来访,原则上由学校党政一把手出面接见,主管外事的副校长负责其它接待工作。
3、大学的副校长来访,原则上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出面或委托对口副校长负责接待。如有特殊情况,由校长会见。

(三)学院级的外事接待
1、学院邀请(境)国外团体或个人、来校访问,应在来访前一个月,由该单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的外事接待由学院负责安排,国际交流处可予以协助。
2、由(境)国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国际交流处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国际交流处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如同意接待,具体接待事务由相关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处可予以协助。
3、接待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接待单位应提交接待报告、整理照片,并交国际交流处存档。
4、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需提前二周提交接待计划(含来访人员名单、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到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出面邀请校领导出席。
5、外事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

三、接待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安排好外宾的食宿、交流和工作日程,接待人员应态度热情、细致周到、保证安全、注意工作效率。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汇报。

四、注意事项
(一)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与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二)来访人员在当地申请签证时如需《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官方邀请函),校内邀请单位须在来访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短期专家临时来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由国际交流处统一上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官员以及国外传媒人员来访,须由国际交流处提前上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
(四)校内各单位邀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供来访人员资料,由国际交流处上报辽宁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其来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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